收取職工電費也要計提銷項稅額嗎?
問:某公司是一家大型企業(yè),職工人數(shù)近4000人,主要從事礦產品的冶煉。供電公司每月按該公司實際使用的電費(每度0.267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給該公司抵扣。該公司知道,職工生活用電費的進項稅額是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所以,該公司每計按每度0.267元×職工生活用電表上實際耗用的度數(shù)×17%作了進項稅額轉出。2000年1年1月~12月共轉出該項進項稅額253164.68元。然后,該公司按每度0.50元~1.2元不等的價格收取了職工的電費。今年7月,縣國稅局稽查分局在對該公司2000年1月~12月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按照該公司收取的全部職工電費2748732.06元計了銷項稅額399388.42元,該公司補繳了146223.74元的增值稅。請問,縣國稅局稽查分局要該公司補稅對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guī)定:條例第一條所稱的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使用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該公司按高于供電公司收取的電費價格來收取職工電費,也就是該公司有償?shù)剞D讓了貨物的使用權,已屬銷售行為,而不屬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行為。因此,按購進價作進項稅額轉出是不對的,應當按照實際收取的全部銷售額計提銷項稅額。所以,縣國稅局稽查分局要該公司補繳增值稅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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