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送達引發(fā)的稅務行政訴訟案
王某系個體工商業(yè)戶,主要從事商業(yè)零售業(yè)務,于2001年5月1日開業(yè),至2001年9月一直未辦理稅務登記,也未向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申報納稅。
2001年9月20日,當?shù)貒惢榉志衷谶M行稅收檢查時,發(fā)現(xiàn)了王某的問題,要求王某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補繳所偷稅款。
次日,稽查分局兩名稅務人員以縣國稅局的名義專程向王某送達《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王某,稅務機關將對其未按照稅法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的行為,處以1000元罰款,并附帶告知了其他相關事項。但是,由于王某及其成年家屬均不在場,在場的其他成年人又拒絕在見證人欄簽字,稅務人員隨即將告知書交給王某上小學的兒子。
3天后,縣國稅局在當事人未提出任何疑義的情況下,對王某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其未按照稅法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的行為處以1000元罰款。
王某遂以稅務機關未履行告知程序、違反執(zhí)法程序為由,要求法院撤銷縣國稅局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
判決:
法院認真審理了有關資料,并詳細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意見,認為稅務機關送達《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時程序有誤,并且稅務機關提出的有見證人的證據(jù)不足,因此,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予支持。
評析:
本案案情實際上十分簡單,就是由于稅務機關在送達文書時,未交給當事人或其成年家屬簽收,并且也無在場見證人簽字,因此執(zhí)法程序有誤,才造成了不應有的后果。這個案例,向執(zhí)法機關和執(zhí)法人員敲響了警鐘:切莫“重實體、輕程序”。本案還表明,對于稅務文書的送達要講究策略,文書送達方式應靈活運用。
現(xiàn)行稅務文書送達方式主要有5種:
1.直接送達。即行政機關指派專人將稅務文書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由本人直接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和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收。
2.留置送達。即由于該接受稅務文書的當事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理由,拒絕受領對其送達的稅務文書,送達人應當將送達的稅務文書置于送達場所。
3.委托送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把應當送給當事人的稅務文書,委托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單位交給當事人。
4.郵寄送達。即行政機關通過郵局,將稅務文書掛號寄給受送達人。
5.公告送達。即行政機關以張貼公告、登報等方式或者利用廣播電視等傳播媒介,將稅務文書有關內容告知當事人。
目前,在這五種文書送達方式中,最為常用的就是直接送達,這也是稅務機關普遍采用的一種方式。但在事實上,由于各種送達方式都有自己的特點,如能加以靈活運用,將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例如在上例中,稅務機關可以采取郵寄送達方式,這樣一方面是有第三方見證即郵政部門;另一方面,郵寄相對于直接送達來說還可以節(jié)約征稅成本。郵寄在受送達對象較多、并且較為分散時可以得到廣泛的應用。在受送達對象數(shù)量眾多、成分復雜、分布廣泛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應采用公告送達方式,這樣可以減少直接送達所帶來的不便,節(jié)約大量的稅收成本。如某縣決定對全縣應稅車輛進行稅收清理,隨即在縣電視臺播放了關于限期繳納稅款的公告,這就是公告送達,如采用其他送達方式將很難實現(xiàn)。在直接送達確有困難,或受送達人是軍人,或受送達人被監(jiān)禁的?;蚴芩瓦_人被勞動教養(yǎng)的,應采用委托送達方式,委托有關行政單位或其他單位代為送達。
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采用留置送達方式時,應該注意幾個問題,一是受送達人拒收文書;二是采取這種方式時,必須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三是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見證人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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