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小汽車稅目
(1)小轎車:是指用于載送人員及其隨身物品且座位布置在兩軸之間的四輪汽車。小轎車的征收范圍包括微型轎車[氣缸容量(即排氣量,下同)<1000毫升];普通轎車(1000毫升≤氣缸容量<2200毫升);高級轎車(氣缸容量≥2200毫升)及賽車。
(2)越野車:是指四輪驅(qū)動、具有高通過性的車輛。越野車的征收范圍包括輕型越野車(氣缸容量<2400毫升);高級越野車(氣缸容量≥2400毫升)及賽車。
(3)小客車,又稱旅行車,是指具有長方箱形車廂、車身長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微型客車”和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駕駛員座位)在22座以下的“中型客車”。小客車的征收范圍包括微型客車(氣缸容量<2000毫升)、中型客車(氣缸容量≥2000毫升)。用上述應稅車輛的底盤組裝、改裝、改制的各種貨車、特種用車(如急救車、搶修車)等不屬于本稅目征收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