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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稅額

來源: 編輯: 2004/01/07 16:50:28 字體:
    亦稱“核定應納稅額”,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情況確定的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額。正常情況下,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將其經營情況連續(xù)記錄在案,然后根據財務會計記錄核算其應納稅額。但是,如果納稅人不能、沒有提供有關經營記錄的,或提供虛假經營記錄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一定的標準,核定其應納稅額,保證納稅人足額上繳應納稅額,防止偷逃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征管法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征管法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雖然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4)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5)對未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從事生產經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可以采取的方法有: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yè)或者類似行業(yè)中經營規(guī)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收入額和利潤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采用上述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核定稅額是對納稅人當期或以前納稅期應納稅額的確定。但對依照規(guī)定可以不設賬簿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下期應納稅額,即采取定期定額的方法征收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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