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再任職納稅有講究

來源: 編輯: 2006/10/08 10:21:37 字體:

  王老師是當?shù)赜忻母呒壗處?,前不久辦理退休手續(xù)時,不僅本校要挽留他“發(fā)揮余熱”,繼續(xù)任課,而且許多私立學校也紛紛慕名而來,要高薪聘請他為畢業(yè)班授課。王老師也留戀講臺,但他一直在思考:退休后再任職,個稅如何繳?王老師想起有個學生小李在稅務機關工作,便請他給介紹一下。

  小李告訴王老師,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項規(guī)定,退休工資免納個人所得稅。但退休后再任職,再任職取得的收入要納稅。不過,再任職收入是按“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納稅,就要看具體情況了。稅法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但一次收入畸高的,加五成或加十成征收。

  王老師問:“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如何區(qū)分?”小李告訴他:“國家稅務總局《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國稅發(fā)〔1994〕89號)第十九條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規(guī)定,凡與單位存在工資、人事方面關系的人員,其為本單位工作所取得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項臨時為外單位工作所取得報酬,不屬于稅法中所說的受雇,應屬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因此,如果在原學校繼續(xù)授課,由于存在工資、人事方面關系,即使不簽合同,再授課收入也屬于工資、薪金所得。至于其他學校,簽不簽雇傭合同就成為劃分收入性質(zhì)的關鍵。

  王老師與其他學校簽了雇傭合同就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嗎?也不一定。小李說,盡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guī)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钡罱鼑叶悇湛偩钟窒掳l(fā)了《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guī)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xié)議),存在長期或連續(xù)的雇傭與被雇傭關系;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彼?,在簽合同時,應當根據(jù)不同的薪金水平,就這四個方面的問題詳細說明或刻意回避。

  小李為王老師算了兩筆賬:假設學校給予月薪5000元,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5000-1600)×15%-125=385(元);按勞務報酬應納稅5000×(1-20%)×20%=800(元);顯然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劃算。小李對王老師說,這個結論也不是永遠不變的,如果月薪達到20000元,則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20000-1600)×20%-375=3305元;按勞務報酬應納稅20000×(1-20%)×20%=3200元,按勞務報酬所得納稅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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