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副部長汪民今天在兩會新聞中心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資源性產品的稅費以前是不合理的,難以起到經濟調節(jié)作用;資源稅費調整將視經濟運行情況,今年適時推出。
資源性產品包括礦產品、石油、煤炭等。兩會上有代表呼吁調整對資源性產品的征稅。
汪民以礦產品為例對調整稅費進行了解釋。他說,原來礦業(yè)慘淡經營,這幾年礦產品價格持續(xù)走高。所以,應當在價格中反映資源的稀缺程度,反映安全生產的成本,進行稅費調整。包括收取一些費用,像探礦權、采礦權使用稅,為了遏制圈而不探、跑馬占地。據(jù)悉,原有標準是1998年制定的,探礦權每平方公里前三年每年收取100元錢,從第四年起,每年增加100元錢,但最高不超過500元錢。采礦權使用稅,每平方公里每年收取1000元錢。這樣的收取標準,在新的形勢下已難起到它應有的經濟調節(ji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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