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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裝修費稅前扣除額確定 商品房最高10%

2006-7-25 15:12 南京報業(yè)網-江蘇商報 【 】【打印】【我要糾錯

  7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關于個人住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從8月1日起,商品房轉讓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fā)生的裝修費用允許扣除的最高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據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又對個人轉讓住房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和換購住房的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做了具體規(guī)定。然而目前,在征收個人轉讓住房的個人所得稅中出現了不少問題,為此,國家稅務總局才下發(fā)通知,進一步細化和明確轉讓住房稅前扣除費用標準及相關問題。

  文件明確,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fā)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xù)費、公證費等費用。其中,對于允許稅前扣除的住房裝修費用,要求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tǒng)一發(fā)票,并且發(fā)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fā)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guī)定比例內扣除:(1)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注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復扣除裝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