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創(chuàng)新,選擇了“漸進式”改革路徑,初步搭建了政府間財政關系的基本框架,但一些關鍵之處仍有待進一步改革完善。
分稅制留下三點“缺憾”
一是對既得利益的照顧,回避了改革中一些關鍵環(huán)節(jié)和主要矛盾。
以1993年為“基數(shù)”的“兩稅”“增量”改革之路,日后幾乎所有財稅改革、政府間財政關系調整都紛紛“效仿”,過多“增量”改革路徑的選擇,回避了改革的一些關鍵環(huán)節(jié)和主要矛盾,致使部分改革流于某種“簡單形式”上的轉換,改革成效打了折扣。
二是政府間事權及財政支出責任劃分還不夠清晰。
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在政府間事權劃分上,存在著某種程度上的“內外不清”、“上下不明”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等問題。時至今日,制度安排和體制設計上的一些不足,制約著科學、規(guī)范分稅制財政體制更有效的構建。
三是過分強調財權而忽略事權調整。
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的出發(fā)點之一,是要適當提高中央政府的財權集中度,采取一種“倒軋賬”方式,確定中央與地方的財力規(guī)模比例。這種“自上而下”的改革,由于過分強調“收入”而忽略“事權”的及時、適當?shù)恼{整,不知不覺中步入“集權”與“分權”的怪圈。
謹防現(xiàn)行體制向舊體制復歸
循著10多年歷史軌跡,透過十幾年數(shù)據(jù)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到現(xiàn)行財政體制客觀上存在著復歸“舊體制”的一些“跡象”。
首先,過多采用“共享稅”模式,存有復歸“比例分成”的現(xiàn)實。
按照1994年的改革思路,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最終目標是通過逐漸完善中央稅與地方稅體系,逐步取消非規(guī)范的“共享稅”。而自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以來,我國的地方稅體系沒有發(fā)展壯大。
1994年中央與地方的共享稅種只有3個,即增值稅、資源稅率和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占稅種總數(shù)的10%;而目前“共享”稅種數(shù)量已擴大到12個,占稅種總數(shù)的3l%;共享稅收占全國稅收的比重也由1994年的55%增至2003年的70%左右,凈增約15個百分點;在證券交易稅和所得稅中的共享比例,中央政府分享比例逐步提高。
近10多年來,一些有可能成為地方預算收入主體的地方稅種(如個人所得稅、企業(yè)所得稅),先后改為由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同1980年~1993年的改革相比,1994年以來的財政體制改革發(fā)生了大變化:從財政分權化重新走向財政集權化。從某種角度上來分析,或多或少地有向原來“比例分成”模式復歸的傾向。
其次,“小地方稅,大轉移支付”格局,存有復歸“統(tǒng)收統(tǒng)支”的傾向。
隨著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種數(shù)量的增多、共享比例的提高和共享比重的加大,自然而然地弱化了地方稅體系。分稅制改革以來,一些屬于地方的稅種,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農業(yè)稅(含農業(yè)特產稅)、牧業(yè)稅等取消,土地增值稅、屠宰稅、宴席稅等稅種基本上有名無實,遺產稅尚未開征。從數(shù)量上看地方稅有13個稅種,占29個稅種的45%,但目前真正屬于地方主稅種的為營業(yè)稅(不含鐵路、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集中交納部分)、房產稅、契稅等。分稅制改革初期,地方稅約占全國稅收總量一般為20%~30%,到2003年這一比重降至10%左右。地方稅體系的“缺失”,與分稅制改革時所確定的“財權與事權相統(tǒng)一的原則”并不吻合。
統(tǒng)計顯示,以1993年為界,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收支比重發(fā)生了較大變化。到2004年中央政府收支比重偏差高達29%,其背后寓意在于地方政府近l/3財政支出是通過中央政府規(guī)模巨大的轉移支付來彌補的。
1995年~2004年,地方財力規(guī)模由4383億元提高到17896億元,年均增長16.8%,其中近60%來自中央政府的各項補助。在中央對地方龐大補助的背后,隱含著某些不合理因素:一是兩稅返還、所得稅返還屬于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的范疇,2004年二者比重高達l/3(35.3%);二是作為有條件轉移支付的各類專項,常有“財權部門化”的性質,即各部門作為“第二財政”在參與國民收入的“二次分配”,過多地體現(xiàn)為部門利益,加之需要地方政府層層“配套”,是中央各部門“條條”影響地方政府“塊塊”的載體,難以全面有效地體現(xiàn)中央政府施政意圖,2004年這一比重達31.7%;三是財力性轉移支付包括原體制補助、一般性轉移支付、民族地區(qū)轉移支付、調資轉移支付、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取消農業(yè)特產稅降低農業(yè)稅率轉移支付、縣鄉(xiāng)政府機構改革轉移支付、結算補助及其他補助等。而屬于均等化性質的有一般性轉移支付、民族地區(qū)轉移支付兩項。2004年在中央政府2934億元的財力性轉移支付中,一般性轉移支付為745億元(占25.4%),民族地區(qū)轉移支付994億元(占2.6%),占中央補助地方總量的l7%.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現(xiàn)行政府間規(guī)模龐大的“資金流”,多數(shù)是“上解下劃”。上級政府通過集中財權,建立了讓下級政府高度依賴上級政府的財政體制,下級政府通過“跑步進京(省、市、縣)”,為地方爭取財政收入。2005年,全國地方一般預算收入14875.5億元,而地方一般預算支出高達25022.2億元,41%的支出是來自中央政府各類補助的。
現(xiàn)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某種程度上符合“單一制國家中央政府適度集權、地方政府適度分權”的一般原則,但從深層次來分析,這種重經(jīng)濟分權、輕行政分權的改革,隨著時間的推移,會遇到一些新的問題:更高一級政府層層集中財權,不斷拓展“條條”管理范圍,從財權、事權、組織管理等多層面強化對地方政府的管制,與“一級政府、一級事權、一級財權”的基本原則形成某種矛盾。
第三,省以下財政體制不完善,基層財政有演變?yōu)樯霞壺斦案綄傥铩钡目赡堋?/p>
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主要確定了中央與省級政府之間財政關系。但事實上,在省以下這種“分稅”模式只能是“名存實亡”,仍然延續(xù)著“財政包干”時期的做法。其時,市場經(jīng)濟體制尚處于起步階段,在幾千年“大一統(tǒng)”思想和長期計劃經(jīng)濟思維方式“雙重”作用下,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與政府的關系、事權與財權的關系、分稅制與轉移支付的關系、分稅制與其他配套改革的關系,等等,沒有得到科學、合理的劃分和界定。從目前的情況看,財權層層上收,事權層層下移,轉移支付鏈條過長,上級政府過多財政管制,弱化了基層政府行使職權的物質基礎。
通過財政自給能力的初步分析可知:17年來,地方政府財政自給能力處于逐年下降的變動趨勢,以1994年分稅制改革為分界線,降幅進一步加大。地方級財政自給能力由1987年的1.03降到2004年的0.59,以年均4%的速度下降,其中:省級為1.6%,地市級為5.1%,縣級為3.4%,鄉(xiāng)級為4%.進一步分析,從鄉(xiāng)鎮(zhèn)、縣級、地市級到省級,層層需要依靠上級政府補助“過日子”、“辦事業(yè)”。
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以來,在我國地方各級財政,一個普遍的現(xiàn)象,就是下級政府經(jīng)常要面對來自上級的財政管制,主要表現(xiàn)為“上出政策,下出資金”。上級政府制定統(tǒng)一政策,直接影響著下級支出規(guī)模和支出方向,影響著下級政府的預算平衡。根據(jù)財政分權的具體要求,“一級政府,一級事權,一級財權,相對獨立,自求平衡”,在既定的法制化的事權劃分格局下,根據(jù)所承擔的政府事權,各級政府具有決定政府支出規(guī)模及支出方向的權力。但財政管制各級政府間事權劃分的基本格局不穩(wěn),直接導致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財政自主權。一些農村地區(qū)基層已因此財政陷入財力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