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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經營企業(yè)增值稅的納稅地點

2003-4-30 15:21  【 】【打印】【我要糾錯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22條的規(guī)定,連鎖經營企業(yè)實行統(tǒng)一繳納增值稅的納稅地點應遵照如下規(guī)定:

  1.對跨地區(qū)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yè),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領導下統(tǒng)一經營的連鎖企業(yè),凡按照原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guī)范意見》(內貿政體法字[1997]第24號)的要求,采取微機聯(lián)網,實行統(tǒng)一采購配送商品,統(tǒng)一核算,統(tǒng)一規(guī)范化管理和經營,并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實行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tǒng)一申報繳納增值稅:

 。1)在直轄市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yè),報經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同意;

 。2)在計劃單列市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yè),報經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同意;

 。3)在。ㄗ灾螀^(qū))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yè),報經。ㄗ灾螀^(qū))國家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批同意;

 。4)在同一縣(市)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yè),報經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縣(市)財政局審批同意。

  2.連鎖企業(yè)實行由總店向總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tǒng)一繳納增值稅后,財政部門應研究采取妥善辦法,保證分店所在地的財政利益在納稅地點變化后不受影響。涉及省內地、市間利益轉移的,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涉及地、市內縣(市)間利益轉移的,由地、市財政部門確定;縣(市)范圍內的利益轉移,由縣(市)財政部門確定。

  3.對自愿連鎖企業(yè)、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的資產所有權不變的連鎖企業(yè)和特許連鎖企業(yè),即連鎖店的門店同總部簽訂合同,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開發(fā)商品的特許權的連鎖企業(yè),其納稅地點不變,仍由各獨立核算門店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