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小英,女,現年26歲。安塞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其擔任安塞縣地方稅務局招安地稅所專管員期間,于2002年1月至2002年12月31日,先后向納稅人出具了陜西省延安市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陜西省延安市地方稅務局通用發(fā)票、陜西省延安市公路貨運發(fā)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稅收罰款收據共計32份,共收繳各種稅款179454.08元。王小英利用經手管理該稅款的職務便利,并沒有按有關規(guī)定將稅款上交國庫,而是采取侵吞方式全部據為己有,用于吸毒、賭博、購買衣物、化妝品等個人消費,全部予以揮霍。案發(fā)后,被告人王小英向檢察機關投案自首。
庭審中,王小英對犯罪事實不持異議,未作任何答辯。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小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負責征收稅款過程中,采取侵吞的方式將稅款非法據為己有,并且全部揮霍,構成貪污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王小英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依法從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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