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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1.代履行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代履行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jù)、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履行人;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guān)應當派員到場監(jiān)督;
(4)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guān)到場監(jiān)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zhí)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2.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3.根據(jù)《行政強制法》規(guī)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guān)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guān)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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