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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十二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八、結算紀律與責任
一、結算紀律
結算紀律包括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的4項規(guī)定及銀行必須遵守的10項規(guī)定。
二、結算責任
(一)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的責任
1.自行負責
單位和個人違反規(guī)定造成的后果,由單位和個人自行負責。
2.連帶責任
允許背書轉讓的票據,由于付款人不能付款退回票據,持票人對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債務人進行追索時,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債務人(如保證人)要負連帶責任。也就是說,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債務人中的任何一方進行追索,被追索人不得拒絕。
3.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
(1)商業(yè)承兌匯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額對其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承兌申請人未能足額交存票款,對尚未扣回的承兌金額按每天5 計收罰息。
?。?)存款人簽發(fā)空頭或印章與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見《票據法》的規(guī)定。
?。?)收款單位對同一付款單位發(fā)貨托收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銀行應暫停其向該付款單位辦理托收;付款單位違反規(guī)定無理拒付,對其處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付款單位到期無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關單證照應付的結算金額對其處以每天5 但不低于50元的罰款,并暫停其向外辦理結算業(yè)務。付款人對托收承付逾期付款按照逾期付款金額每天5 計扣賠償金等。
(5)銀行卡的持卡人出租或轉借其銀行卡及其賬戶的,發(fā)卡銀行應當責令其改正,并對其處以1000元人民幣以內的罰款。
?。?)銀行卡的持卡人將單位的現金存入單位卡賬戶或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的,中國人民銀行應責令改正,并對單位卡所屬單位及個人卡持卡人處以1000元人民幣以內的罰款。
4.對銀行違反規(guī)定的處罰,有10項具體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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