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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
第十二章 支付結(jié)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七、委托收款
(一)概述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jié)算方式。無論是同城還是異地都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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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簽發(fā)委托收款憑證時必須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樣;(2)確定的金額;(3)付款人名稱;(4)收款人名稱;(5)委托收款憑據(jù)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shù);(6)委托日期;(7)收款人簽章。凡欠缺記載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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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是指收款人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guān)債務證明并辦理委托收款手續(xù)的行為。
2.付款是指銀行在接到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及債務證明,并經(jīng)審查無誤之后向收款人辦理付款的行為。
3.銀行在辦理劃款時,發(fā)現(xiàn)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fā)出未付款通知書。
(四)付款人拒絕付款
付款人在審查有關(guān)債務證明后,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需要拒絕付款的,可以辦理拒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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