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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十一章 外匯管理法律制度
知識點四、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
(一)出口收匯與進口付匯核銷制度
1.出口收匯核銷制度,是指外匯管理部門以出口貨物價值為標準,事后核對是否有相應的外匯收回境內的管理做法。
2.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是指外匯管理部門以進口足額到貨為標準,對貿易付匯的真實性進行事后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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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付匯可能導致集中清償,進而成為國家出現(xiàn)債務危機的誘因,對經濟發(fā)展和金融穩(wěn)定形成潛在威脅。因此,有必要對延期付款進行動態(tài)的總量監(jiān)控,及時防范和化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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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允許境內企業(yè)將具有真實、合法交易背景的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境內企業(yè)將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出口收入來源,且在境外有符合規(guī)定的支付需求;(2)近兩年內無違反外匯管理規(guī)定行為;(3)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內控制度;(4)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外匯管理部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2.境內企業(yè)開立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賬戶,應當選定境外開戶行,與其簽訂《賬戶收支信息報送協(xié)議》,并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辦理開戶登記。
3.境外賬戶的收入范圍包括:(1)出口收入;(2)賬戶資金孳息;(3)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
4.支出范圍包括:(1)貨物貿易項下支出;(2)境外承包工程、傭金、運保費項下費用支出;(3)與境外賬戶相關的境外銀行費用支出;(4)經外匯局核準或登記的資本項目支出;(5)調回境內;(6)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規(guī)定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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