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yè)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yōu)惠

安卓版本:8.7.50 蘋果版本:8.7.50

開發(fā)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分享:抵押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01/30 09:19:52 字體:

設定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可以抵押。
(2)土地
①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③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其他可以抵押的財產
①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浮動抵押。
②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③交通運輸工具。
④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4)其他不得用于抵押的財產
①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②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④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td>
抵押合同 (1)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2)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流押條款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3)“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xié)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但是,損害順序在后的擔保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有關合同保全的撤銷權的規(guī)定。(折價是允許的) 
抵押登記 (1)以不動產抵押:登記設立抵押權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2)以其他財產(動產)抵押的,登記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權自生效時起設立,沒有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td>


回到頂部
折疊
網站地圖

Copyright © 2000 - jnjuyue.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