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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第四章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知識點六、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jù)的概念——應納稅所得額
(一)收入的形式——現(xiàn)金、實物和有價證券等
(二)費用扣除的方法
實行定額、定率和會計核算三種扣除辦法。
應稅項目 | 扣除方法 | 扣除標準 |
工資、薪金所得 | 定額扣除 | 2011年9月1日起,扣除額為3500元/月;附加費用扣除額:1300元,即扣除4800元 |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 | 會計核算辦法扣除 | 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 |
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 | 定額扣除 | 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3500元/月) |
勞務報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財產(chǎn)租賃所得 | 定額和比例相結合扣除辦法 | 每次收入≤4000元,定額扣除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除20% |
財產(chǎn)轉讓所得 | 會計核算辦法扣除 | 轉讓財產(chǎn)的收入額減除財產(chǎn)原值和合理費用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 無費用扣除 | 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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