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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關于考生復查考試成績規(guī)定

來源: 編輯: 2008/01/14 13:13:07 字體:

湖北省人事考試院關于考生復查考試成績規(guī)定
(試行)

  為了加強人事考試成績復查和更正工作的規(guī)范化管理,維護考生利益,體現(xiàn)考試的公平、公開的原則,保證考試工作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權威性,根據人事部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本規(guī)定所指復查成績范圍:只限于主觀題考試成績的復查,客觀題(使用答題卡)成績不在復查受理范圍之內(漏閱答題卡除外)。

  二、申請復查成績時間:省直考生可在考試成績公布后40天(以湖北省人事信息網公布時間為準)內到省人事考試院信息技術處提出復查申請,各地考生可在考試成績公布后30天(以當?shù)乜荚嚈C構公布成績之日為準)內向當?shù)乜荚嚈C構提出復查申請,由當?shù)乜荚嚈C構匯總后40天內上報省人事考試院信息技術處。超過規(guī)定期限不再受理。

  三、省直考生申請復查者須持本人準考證、身份證及網上打印的成績通知單,到省人事考試院信息技術處填寫《復查考試成績申請表》,辦理復查成績手續(xù)。各地考生申請復查者須持本人準考證、身份證、成績通知單到當?shù)乜荚嚈C構辦理相關手續(xù),經當?shù)乜荚嚈C構匯總后加蓋公章后報省人事考試院信息技術處。

  四、信息技術處接到各地考試機構上報的考生成績復查報告后,應及時進行適當處理,并視具體考試情況約定答復期限。

  五、參照人事部有關規(guī)定,考試成績復查工作,由省人事考試院有關工作人員負責,并應嚴格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并如實準確記錄查分情況和查分結果。經辦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查分申請人提供試卷和評分標準。復查試卷只復核申請人在試卷或答題紙上所作的答案有無漏評,計分、登分、合分是否準確,復查內容不涉及評分標準的掌握。

  六、由省人事考試院自行組織專家評閱的科目試卷復查,信息技術處應匯總后,負責根據其試卷袋號將試卷抽出,進行初檢。初檢為卷面的合分情況及其它異常情況,主要包括:是否存在漏評、漏加分、合分結果錯誤情況等,應及時聯(lián)系有關閱卷專家進行復檢,同時由閱卷專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并簽字。所有初檢和復檢均不得涉及評分標準的掌握。信息技術處負責針對閱卷錯誤提交有關復查意見和成績更正報告,經領導批準后,將有關材料報送上級考試主管部門。

  七、由國家有關部門組織評閱試卷的,省人事考試院應負責在規(guī)定時間內整理考試復查申請材料,蓋章后送至國家有關考試部門統(tǒng)一復查。

  八、收到有關考試管理部門的批復后,信息技術處及時對數(shù)據進行處理,經再次數(shù)據統(tǒng)計并核實無誤后,查分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考書本人。涉及合格證書事宜的,還須同時將有關批復和數(shù)據轉送至院綜合處,協(xié)助辦理補發(fā)證書事宜。

  九、對同一考試科目的成績復查,其復查工作只受理一次。

  附:各類考試成績復查登記表

湖北省人事考試院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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