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設備收取租金,能否選擇簡易計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設備收取租金,能否選擇簡易計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六)項規(guī)定,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以及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簡易計稅和差額征稅
掌握其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設備收取租金,能否選擇簡易計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六)項規(guī)定,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以及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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