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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大家都有一個問題就是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需要開發(fā)票么?今天就為大家來解答一下!
一般不需要,下列項目不征收增值稅:
(1)根據(jù)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服務。
(2)存款利息。(僅限于存儲在國家規(guī)定的吸儲機構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fā)企業(yè)以及物業(yè)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lián)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也需要開發(fā)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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