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由于應收賬款回函金額不符往往可能牽涉到收入截止性或真實性問題,應當引起重視。如果確實是客戶賬務處理錯誤,應當建議更正調整。
針對造成回函不符的不同原因,可以考慮執(zhí)行如下程序:
1.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回函不符調節(jié)表,列示導致回函差異的明細事項;如果差異系由于款項收付的時間性差異造成,應檢查期后收款憑證,以確定該款項是否確已收到;如果差異系由貨物在途造成,應檢查發(fā)貨單、運單或銷售合同等,判斷是否應當確認為報告期內(nèi)的銷售收入,防止收入虛增。
2.對回函差異事項進行核查,檢查相關合同、收付款憑證、出庫單、發(fā)票、運單等相關依據(jù),并與被詢證者進行溝通,確認回函差異事項的真實性,對不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的差異事項提請被審計單位更正。
如果回函差異涉及期后退貨,應檢查紅字發(fā)票、銷售退回、折扣與折讓通知單以及退回貨物的入庫單等,并根據(jù)期后事項的處理原則確定是否應當調減報告期銷售收入;如果回函差異涉及被審計單位與顧客之間的爭議,應檢查相關原始憑證,必要時可向律師咨詢。
3.核實回函差異事項在期后的變化情況,進一步確認回函差異事項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注冊會計師對未收回函證的往來賬戶,是否可以直接采用審計替代程序,應注意哪些事項?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二十條規(guī)定:“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取得積極式函證回函是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的必要程序,則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冊會計師所需要的審計證據(jù)。
因此,如果未獲取回函,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fā)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guī)定,確定其對審計工作和審計意見的影響?!?/p>
根據(jù)《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應用指南:“替代審計程序的性質和范圍受所涉及賬戶和認定的影響。未回函可能表明存在以前未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
此時,根據(jù)《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huán)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規(guī)定,注冊會計師可能需要修正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結果并相應地修改計劃的審計程序。
例如,回函數(shù)量比預期少很多,可能表明存在以前未識別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要求注冊會計師評價的舞弊風險因素?!?/p>
對于上年函證未回函的應收賬款,本年是否可以直接進行替代審計程序?
根據(jù)《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三條規(guī)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應收賬款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jù)表明應收賬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或函證很可能無效。如果認為函證很可能無效,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jù)。如果不對應收賬款函證,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p>
對于上年函證未回函的應收賬款往來單位,應保持職業(yè)懷疑并分析未回函的原因。
分析其在本年度的變動情況,如果分析表明取得回函是獲取充分、適當審計證據(jù)的必要程序,應將其作為本年年末應收賬款函證的重點關注單位繼續(xù)發(fā)函,不能直接采取替代審計程序。
根據(jù)《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二十條規(guī)定:“如果未獲取回函,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fā)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guī)定,確定其對審計工作和審計意見的影響?!?/p>
實務中,應收賬款函證很可能無效的情況一般有:
某些特定行業(yè)的特定客戶通常不予回函,如電信行業(yè)的個人客戶
被函證對象出于自身制度的規(guī)定不能回函等
以往審計業(yè)務經(jīng)驗表明回函率很低
對發(fā)出但未收到回函的這部分函證在實施替代程序時,是抽樣進行還是全部進行?
一定要對所有發(fā)出但未收到答復的函證做替代程序,而不能是抽樣做替代測試。
因為,在發(fā)函時,已經(jīng)是抽樣了,而做替代程序再進行抽樣,就未免“偷工減料”了。
如果你想勝任審計工作,可以通過學習一些審計方面的實操課程,來幫助你快速提升工作能力。立即學習>>
Copyright © 2000 - jnjuyue.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jīng)營許可證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