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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車輛繳納交強險發(fā)票備注欄中的車船稅如何處理?
【答案】
可以憑保險發(fā)票將發(fā)票金額按照財產(chǎn)保險入賬,備注欄中的車船稅稅金計入“稅金及附加”。
政策依據(jù):1、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2號《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公告》,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憑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征收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再次征收的,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應予退還。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問題的公告》
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時,應在增值稅發(fā)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fā)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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