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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財務人員反映,2020年3月1日之前,企業(yè)由于種種原因,未及時認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進而無法抵扣進項稅額,財務人員在稅務處理中應該如何做呢?今天,就為大家詳細來講一講。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在這里,提醒納稅人注意以下兩點:
?01 要注意關鍵的時間點
認證確認期限取消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已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的扣稅憑證,仍需遵照相關規(guī)定,分情況處理。
?02 發(fā)票確認要求未取消
值得關注的是,雖然認證確認期限取消了,但發(fā)票確認要求并未取消。2020年3月1日后,納稅人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仍然需要通過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對取得的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符合進項稅額抵扣條件后,方可進行后續(xù)申報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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