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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B企業(yè)向我們采購了一批貨物,但由于B企業(yè)發(fā)生違約,所以我們企業(yè)在收取貨款的同時額外向購買方收了一筆違約金,那這筆違約金到底要不要繳納增值稅呢?
【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鳖~外收取的這筆違約金屬于價外費用,當然要繳納增值稅啦。
價外費用具體有哪些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 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 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 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1. 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 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 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第三十七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 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二) 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fā)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價外費用的發(fā)票既可以與銷售貨物合并開具,也可以單獨開具。
溫馨提示:
關于價外費用,還有一點要記得。對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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