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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存貨,貨到發(fā)票當月未到,企業(yè)需要對存貨進行暫估入賬處理。存貨的暫估入賬具體應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暫估時是否需要考慮增值稅進項呢?下面分情況解釋該問題。
一、采購方無法取得進項抵扣增值稅
如果采購合同約定銷售方提供發(fā)票類型為非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采購方本身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即采購方就該筆采購業(yè)務無法取得進項(發(fā)票原因或自身納稅人身份原因),這種情況下存貨暫估入賬無需考慮進項稅問題,直接以采購金額進行暫估即可。
例如,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購一批商品,含增值稅金額100萬元,乙公司提供普通發(fā)票。當月貨物已交付,發(fā)票未開具,款項未付,甲公司收到貨物次月取得普通發(fā)票,發(fā)票與實際業(yè)務相符。
甲公司賬務處理應為:
(1)收到貨物當月,暫估處理
借:庫存商品 100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款 100
(2)次月實際收到發(fā)票,賬務處理
借:應付賬款-暫估應付款 100
貸:應付賬款-乙公司 100
或沖銷原憑證,然后根據發(fā)票記賬
借:庫存商品 -100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款 -100
借:庫存商品 100
貸:應付賬款-乙公司 100
二、采購方可以取得進項抵扣增值稅
如果采購方可以取得可抵扣的進項,則暫估入賬時應該考慮增值稅進項因素。但是暫估入賬時因未取得發(fā)票,因此無法取得作為稅法意義上可以抵扣的進項稅,是否在賬務上確認 “進項稅”,實務中常見的有三種處理方式。
例如,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與乙公司簽訂合同采購一批貨物。不含稅金額100萬元,增值稅率13%,約定發(fā)票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甲公司當月收到貨物,乙公司當月未開具發(fā)票,次月開具并向甲公司提供了發(fā)票。貨款未付。
1、暫估不確認進項稅
(1)收到貨物當月,暫估處理,不體現進項稅部分
借:庫存商品 100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款 100
次月實際收到發(fā)票,賬務處理,確認進項稅
借:應付賬款-暫估應付款 1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
貸:應付賬款-乙公司 113
或沖銷暫估后再根據發(fā)票記賬處理。
2、暫估時確認進項稅
(1)收到貨物當月,暫估處理
借:庫存商品 1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取得進項稅)/或其他應收款(待取得進項稅)13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款 113
(2)次月收到發(fā)票,賬務處理
借:應付賬款-暫估應付款 113
貸:應付賬款-乙公司 113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取得進項稅)/或其他應收款(待取得進項稅) 13
3、暫估時將進項稅確認到存貨,收到發(fā)票沖銷存貨
借:庫存商品 113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款 113
取得發(fā)票后,沖銷原處理
借:庫存商品 -113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款 -113
依據發(fā)票進行記賬
借:庫存商品 1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
貸:應付賬款-乙公司 113
實務中上述三種處理方式均有人采用,作者更傾向于第2種處理方式,因為該處理既能真實完整地反映業(yè)務,又能準確地反映應付款項及應取得的進項稅的金額,在未取得進項稅發(fā)票之前通過“待取得進項稅”核算又不會對納稅申報產生影響。
第1種處理方式無法反映負債的完整性,實際負債為113卻只體現暫估應付為100,造成了負債的低估,不符合會計核算“謹慎性”的要求。
第3種處理方式雖然可以反映負債的完整性(暫估負債113),但是將進項稅部分計入存貨,造成存貨價值虛高(應為100,暫估為113),存貨進一步用于生產加工或銷售時,因暫估存貨要參與存貨成本計價,可能會因暫估存貨的高估而引起當月制造成本或營業(yè)成本偏高,而收到發(fā)票當月的沖銷又會造成上述成本偏低,造成會計信息的失真,降低了會計信息的準確性。
綜上,如果采購方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或者雖是一般納稅人但無法取得專用發(fā)票(進項)的,存貨暫估時無需考慮進項稅問題,直接按照采購金額進行存貨暫估即可。如果采購方屬于一般納稅人,而采購合同約定為專用用發(fā)票(可以取得進項),實務中雖有多種處理方式,但將進項稅部分單獨確認(待取得進項稅)更為合理。
本文為正保會計網校老師原創(chuàng)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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