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資是指企業(yè)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各種材料、商品等物資。
企業(yè)委托外單位加工物資的成本包括加工中實際耗用物資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費用及應負擔的運雜費、支付的稅費等。
發(fā)出委托加工物資讓別的公司或者工廠加工時,將加工中實際耗用材料的實際成本、加工費、運費以及各項稅費計入委托加工物資科目的借方。
收回委托加工物資時,按照其實際成本,借記原材料或者庫存商品,貸記委托加工物資。
注意:
(1)如果以計劃成本核算
在發(fā)出委托加工物資時,同時結轉(zhuǎn)發(fā)出材料應負擔的材料成本差異。收回委托加工物資時,應視同材料購入結轉(zhuǎn)采購形成的材料成本差異。
(2)應計入委托加工物資成本的稅金
一般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將來是可以用來抵扣的,所以不計入委托加工物資成本的稅金。
小規(guī)模納稅人繳納的納的增值稅不能拿來抵扣,所以需要要計入委托加工物資成本的稅金,作為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
委托加工物資所應負擔的消費稅指屬于消費稅應稅范圍的加工物資。
第一種情況是收回后直接銷售。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直接銷售的,那么消費稅需要計入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
第二種情況是收回后連續(xù)加工為應稅消費品再出售。這種情況下消費稅是不計入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的,應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的借方。等到加工完畢最終銷售的時候,我們得出的應交稅費的貸方金額減去先前計入的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的借方金額,其差額就是我們真正要交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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