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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寨溝----世界自然遺產、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qū)。這樣一個美麗的人間天堂,卻在2017年8月8日21時19分發(fā)生7.0級地震,牽動著十幾億各族人民的心,值得慶幸的是,地震過去了3天,遇難人數并沒有明顯增多,這得益于我國政府的及時救援,得益于全國人民的暖心救助,熱心支援,我們與四川人民,是一家人!
良好完善的基礎設施及救援體系保證了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充足的儲備物資也給災區(qū)人民帶來了災后的新希望。會計人與全國人民一樣,也在心系災區(qū),但關于政府儲備物資會計人要有所了解,這與抗災救災、應對突發(fā)事件息息相關。2017年7月28日財政部發(fā)布了關于印發(fā)《政府會計準則第6號——政府儲備物資》的通知,這項準則將于2018年1月1日起實施,那么,讓我們來先行了解一下。
一、準則中政府儲備物資的定義
這項準則中的政府儲備物資,是指政府會計主體為滿足實施國家安全與發(fā)展戰(zhàn)略、進行抗災救災、應對突發(fā)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一)在應對可能發(fā)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形時動用;
(二)在購入、存儲保管、更新(輪換)、動用等由政府及相關部門發(fā)布的專門管理制度規(guī)范。
二、政府儲備物資的確認
政府儲備物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確認:
(一)與該政府儲備物資相關的服務潛力很可能實現(xiàn)或者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會計主體;
(二)該政府儲備物資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三、政府儲備物資的初始計量
政府儲備物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政府會計主體購入的政府儲備物資,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和政府會計主體承擔的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檢測費以及使政府儲備物資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tài)所發(fā)生的歸屬于政府儲備物資成本的其他支出。
下列各項不計入政府儲備物資成本:(一)倉儲費用;(二)日常維護費用;(三)不能歸屬于使政府儲備物資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tài)。
四、政府儲備物資的后續(xù)計量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政府儲備物資發(fā)出的成本。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對于性質和用途相似的政府儲備物資,政府會計主體應當采用相同的成本計價方法確定發(fā)出物資的成本。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政府儲備物資、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加工的政府儲備物資,政府會計主體通常應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fā)出物資的成本。(綜合自財政部)
下面為大家附上:《政府會計準則第6號——政府儲備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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