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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享受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政策同時適用留抵退稅政策時需要關注2個問題,如加計抵減額能不能申請留抵退稅?收到留抵退稅款作為進項稅轉出處理,對應的加計抵減額是否需要調減?我們來看一看。
一、加計抵減額能否申請留抵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 12366 納稅服務平臺 2019 年 3 月發(fā)布的《深化增值稅改革 100 問》第59問對于“加計抵減額能否申請留抵退稅”問題進行了明確。
59、加計抵減額可以申請留抵退稅嗎?
答:加計抵減政策屬于稅收優(yōu)惠,按照納稅人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用于抵減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但加計抵減額并不是納稅人的進項稅額,從加計抵減額的形成機制來看,加計抵減不會形成留抵稅額,因而也不能申請留抵退稅。
二、收到留抵退稅款作為進項稅轉出處理
對應的加計抵減額是否需要調減?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第三條規(guī)定,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那么,收到的留抵退稅款作進項稅轉出屬于不得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嗎?
留抵退稅,實際上是把增值稅期末尚未抵扣完的稅額退還給納稅人,而尚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本身是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只是本期未產生足夠的銷項稅額。
因此,企業(yè)收到的留抵退稅額,不屬于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無需調減相應的加計抵減額。
該問題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 12366 納稅服務平臺2020年8月14日河南稅務針對“已經辦理增值稅增量留底退稅后,對應原進項計算的加計抵減額能否繼續(xù)使用,還是需要在附表4填寫本期調減額”的問題答復。
問題內容:
您好,我單位是酒店餐飲行業(yè),19年年末辦理的增量留底退稅,想問下原增量留底進項稅額計算的加計抵減額是否需要對應調減,還是說可以繼續(xù)使用。由于增量留底的申報方式是填寫附表2的22行“上期留抵稅額退稅”欄次,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第三條:。。。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從該政策分析,增量留底退稅對應計算的加計抵減額需要調減,但根據(jù)財稅[2018]80號: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jù)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那么從該文件的邏輯考慮來看,增量留底退稅部分計算的加計抵減額是可以繼續(xù)結轉使用。(理由,假設不辦理退稅,對應的附加稅計稅基礎會比退稅低,按照這個邏輯推加計抵減問題,假設不辦理退稅,對應的加計抵減額肯定是可以結轉使用)。
答復機構:河南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0-08-14
答復內容:您好!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F(xiàn)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一、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二)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三)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ㄋ模┘{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span>
二、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guī)定,三、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三、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規(guī)定,三、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于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下稱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抵)稅申請表》(見附件)?!?、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以稅務機關核準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沖減期末留抵稅額,并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四、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規(guī)定,附件: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填寫說明……(三十三)第19欄“應納稅額”:反映納稅人本期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并應繳納的增值稅額。1.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按以下公式填寫。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實際抵減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是指,按照規(guī)定計提加計抵減額,并可從本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減的納稅人(下同)?!皩嶋H抵減額”是指按照規(guī)定可從本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分別對應《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三十四)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本月數(shù)”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寫?!摹ⅰ对鲋刀惣{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填寫說明……(三)第13至23欄“二、進項稅額轉出額”各欄:分別反映納稅人已經抵扣但按規(guī)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明細情況?!?0.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寫本期經稅務機關批準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額。
五、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規(guī)定,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jù)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因此,1. 享受加計抵減納稅人同時符合留抵退稅條件在申請留抵退稅時,在實際操作中其已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不需要做調減處理。2019年87號公告明確規(guī)定“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而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相應減少的這部分“進項稅額”其實質相當于符合抵扣規(guī)定并實現(xiàn)了真正意義的提前抵扣,所以這部分進項稅額對應的加計抵減額不需要調減。
2. 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后相應增加了后期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但這部分新增加的應納稅額在前期已經繳納過城建和教育費附加,如果再次征收就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了,所以根據(jù)財稅〔2018〕80號的規(guī)定在實際繳納城建和教育費附加計算計稅依據(jù)時應該予以扣除。建議您參考上述文件及填報說明,具體事宜您可以聯(lián)系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lián)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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