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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耕地建房將繳納耕地占用稅。這是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草案)》里的明確規(guī)定。
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國務院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并將代替《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暫行條例于新法案施行之日起廢止。
草案規(guī)定了納稅人、稅額、計稅依據(jù)、稅收優(yōu)惠、征收管理等相關政策規(guī)定。草案明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草案要求,稅額以縣級行政區(qū)域為單位,按人均耕地面積的不同,在 5 - 50 元/平方米間分為10至50元、8至40元、6至30元、5至25元四檔幅度稅額;稅款按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規(guī)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
各地區(qū)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額幅度內提出,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國務院規(guī)定的平均稅額。
經(jīng)濟發(fā)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qū),適用稅額可以提高不超過 50 %;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相應基礎上提高 50 %。
另外,對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y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稅,對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
農村居民在規(guī)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shù)剡m用稅額減半征收;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guī)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予以免征。
農村居民經(jīng)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免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shù)剡m用稅額減半征收。
將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重要舉措,對于完善耕地占用稅制度,增強稅收執(zhí)法的剛性,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都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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