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yè)簡易征收那些事兒 您都清楚嗎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yè)可以根據(jù)政策規(guī)定,在一些情況下選擇簡易征收。簡易征收既方便納稅人業(yè)務操作,也直接降低了企業(yè)稅負。關于建筑企業(yè)簡易征收那些事兒,您都清楚嗎?
建筑企業(yè)什么情況下可以選擇簡易征收?
答:以下情況可以簡易征收: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建筑企業(yè),選擇使用簡易計稅辦法,征收率是多少?請問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答:建筑企業(yè)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征收率為3%.同時,納稅人可以開具或者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據(jù)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chǎn),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此處的“4月30日之前自建”應如何界定?
答: 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建筑企業(yè)不同的項目,是否可以選用不同的計稅方法?
答:可以。建筑企業(yè)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就不同的項目,分別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
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開發(fā)的,開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許可證》下的不同房產(chǎn),如開發(fā)項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別墅,可以分別選擇簡易征收和一般計稅方法嗎?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產(chǎn)項目只能選擇適用一種計稅方法。
采取簡易辦法征收的建筑項目,能否抵扣取得進項稅額,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答:建筑項目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的,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按規(guī)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率欄填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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