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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級職稱知識點《經(jīng)濟法基礎(chǔ)》: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2/09 09:06:06 字體: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chǔ),網(wǎng)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wǎng)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職稱試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問題】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的區(qū)別及舉例。

  【解答】積極行為,又稱作為,是指以積極、主動作用于客體的形式表現(xiàn)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比如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按期交貨的行為。

  再比如:我想簽訂買賣合同,于是我積極的找買家、談價錢,這是積極行為;我依法到稅務機關(guān)繳納稅款,這也是積極行為。積極行為,就是主動的去實施行為。

  消極行為,又稱不作為,是指以消極、抑制的形式表現(xiàn)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比如甲向乙發(fā)出要約,乙在承諾期內(nèi)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的行為。

  又如:應當依法納稅我卻不繳稅,這是消極的行為。應當辦理登記我不去變更,這些都是消極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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