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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會計經(jīng)濟法基礎對于“民事訴訟”的考試大綱要求是掌握!重要考點涉及的分值占比會比較高,大家在學習的時候也可能會有很多問題,上期我們聊完了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和審判制度,接下來咱們一起來看一看民事訴訟的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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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訴訟管轄
要打官司,去哪兒???前面講到法院有四個級別,最高法肯定不管雞毛蒜皮的小事,接下來要解決的就是誰管啥的問題。
1.級別管轄
根據(jù)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大多數(shù)民事案件均歸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普通管轄)——原告就被告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就有沖突,中國人這么多,矛盾自然少不了,要是原告可以找自己家門口的法院起訴,那太方便了,今天和小李吵架了我去打個官司,明天因為網(wǎng)購了一個60塊錢的驢牌假包打個官司……為了避免原告濫用司法資源,得去被告那兒打官司。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經(jīng)常居住地法院管轄(人在哪兒就在哪兒打官司)。
【特殊】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不能找國外法院),或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找不著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被告失去人身自由)。原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jīng)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特別管轄)——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
合同糾紛 | 合同履行地(包括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 被告住所地 ?。。?/strong> |
保險合同糾紛 | 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 |
票據(jù)糾紛 | 票據(jù)支付地 | |
交通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訴訟 | 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 |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lián)p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訴訟 | 碰撞發(fā)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 |
侵權行為訴訟 | 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 | |
海難救助費用訴訟 |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 | |
共同海損訴訟 | 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 | |
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訴訟 | 公司住所地 |
【注意】此表甚是重要,不想背也得背。同時別忘了被告住所地!
(3)專屬管轄——唯一
這就是沒得商量,有且只有一個有管轄權。(沒有選擇就是最好的選擇)
①不動產糾紛: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房子土地動不了,因為它們打官司那就看房子和土地在哪);
②港口作業(yè)糾紛:港口所在地法院;
③繼承遺產糾紛: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4)協(xié)議管轄
相對于上一條專屬管轄,這一條就人性的多,協(xié)議管轄還可以稱為合意管轄或約定管轄。有什么事兒商量著來,一派祥和。那什么內容的能協(xié)議?能協(xié)議到哪兒去?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可以協(xié)議管轄。
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可但是,但可是,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給你自由可以,自由也是有限度的)
(5)共同管轄/選擇管轄——立案在先
既然有兩個以上有管轄權,又沒提前協(xié)議商量好向哪兒起訴,那么就向誰起訴都行,并且向幾個提起訴訟也都行,但是不會好幾個法院都為你服務,誰先立案,誰就管到底,沒立案的就不管了。
【注意】是立案在先,不是先向誰起訴在先,也不是誰先受理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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