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發(fā)[2014]127號
頒布時間:2014-10-2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現將《稅務稽查案卷管理暫行辦法》和《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管理參考規(guī)范》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0月23日
稅務稽查案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稅務稽查案卷管理,加強執(zhí)法控制監(jiān)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有關規(guī)定,制定 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稽查案卷是指稅務局及其稽查局在依法履行稅務稽查職責過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以及電子數據等形式的過程記錄。案卷類別劃分為:
(一)稅務稽查立案查處類(以下簡稱立案查處類);
(二)承辦稅收違法案件異地協(xié)助類(以下簡稱承辦異地協(xié)助類);
(三)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類(以下簡稱重案督辦類);
(四)國家稅務總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規(guī)定的其他類別。
第三條 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稽查局)應當在稅務局檔案管理部門監(jiān)督和指導下,做好稅務稽查案卷立卷、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稅務稽查案卷應當完整、準確、客觀、規(guī)范,方便利用,防止損毀、丟失和泄密。
第二章 立卷及文件材料收集
第五條 對確定稅務稽查的對象和事項,稽查局應當建立稅務稽查案卷,將稽查選案、檢查、審理、執(zhí)行等相關工作情況記錄納入案卷管理。
稅務稽查事項辦理過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證據材料、相關文書、文件以及其他記錄等材料(以下簡稱文件材料),應當裝入臨時稅務稽查案卷,填寫文件材料交接清單。文件材料交接清單應當編寫目錄,注明序號。
第六條 立案查處類稅務稽查案卷應當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選案環(huán)節(jié)相關文件材料,如稅務稽查立案審批表、稅收違法案件交辦函等;
(二)檢查環(huán)節(jié)相關文件材料,如稅務稽查報告、納稅人自查報告材料、稅務稽查工作底稿、當事人陳述申辯材料、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電子數據等;
(三)審理環(huán)節(jié)相關文件材料,如稅務稽查審理報告、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聽證材料、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稽查結論等;
(四)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相關文件材料,如稅務稽查執(zhí)行報告、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申請審批表、查補稅收款項完稅憑證等;
(五)其他應當歸入立案查處類案卷的文件材料。
稽查局選案部門在選案時,根據稅務稽查對象,建立立案查處類稅務稽查案卷;選案、檢查、審理、執(zhí)行部門分別收集本環(huán)節(jié)相關文件材料,并按照規(guī)定移交下一工作環(huán)節(jié);審理部門在結案后60日內整理、裝訂、歸檔。
第七條 承辦異地協(xié)助類稅務稽查案卷應當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異地協(xié)助事項接受的相關文件材料,如稅收違法案件協(xié)查函等;
(二)異地協(xié)助事項辦理的相關文件材料,如稅務檢查通知書、現場筆錄、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
(三)異地協(xié)助事項辦結的相關文件材料,如稅收違法案件協(xié)查回復函等;
(四)其他應當歸入承辦異地協(xié)助類案卷的文件材料。
承辦異地協(xié)助事項的稽查局(以下簡稱協(xié)助方稽查局)承辦具體事項的部門,根據協(xié)助事項涉及的對象,建立承辦異地協(xié)助類稅務稽查案卷,收集相關文件材料,在異地協(xié)助事項辦結后60日內整理、裝訂、歸檔。
協(xié)助方稽查局發(fā)現協(xié)助事項涉嫌稅收違法行為需要立案查處的,承辦具體事項的部門應當將承辦異地協(xié)助類稅務稽查案卷移交選案部門,立案后并入立案查處類案卷管理。
協(xié)助方稽查局應當將取得的證據材料原件保留在稅務稽查案卷中,并向請求異地協(xié)助的稽查局提供復制件,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加蓋公章證明原件出處和存處。
第八條 重案督辦類稅務稽查案卷應當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督辦立項的相關文件材料,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立項審批表等;
(二)督辦辦理的相關文件材料,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函、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情況報告表、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擬處理意見報告、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催辦函等;
(三)督辦辦結的相關文件材料,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結案報告等;
(四)其他應當歸入重案督辦類案卷的文件材料。
督辦稅務局所屬稽查局具體承擔督辦事項的部門,根據督辦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建立重案督辦類稅務稽查案卷,收集相關文件材料,在督辦事項辦結后60日內整理、裝訂、歸檔。
督辦稅務局及其稽查局認為督辦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依法需要由本機關直接查處的,具體承擔督辦事項的部門應當將重案督辦類稅務稽查案卷移交選案部門,立案后并入立案查處類案卷管理。
第九條 稅務稽查事項發(fā)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收集的復議、訴訟相關文件材料應當歸入相關稅務稽查案卷。
第十條 稅務稽查案卷文件材料有發(fā)文稿紙、文件處理單的,應當與文件材料正本、定稿一并收集。會同相關部門召開會議、發(fā)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應當收集原件;無法收集原件的,收集復制件或者注明原件主要內容及制作單位。
第十一條 稅務局及其稽查局相關部門應當按照稅務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單所列項目,對上一工作環(huán)節(jié)移交的全部文件材料進行清點,填寫文件材料交接簽收單,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三章 整理及裝訂歸檔
第十二條 稽查局相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在稅務稽查事項辦結后,及時對稅務稽查案卷進行整理、裝訂、歸檔,做到分類規(guī)范、目錄清晰、資料齊全、編號統(tǒng)一、裝訂整齊、歸檔及時。
第十三條 裝訂成冊的立案查處類稅務稽查案卷有不宜對外公開內容的,應當分為正卷、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類證據材料、稅收執(zhí)法文書正本以及可以對外公開的相關審批文書等證明定性處理處罰合法性、合理性的文件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檢舉相關材料、案件討論記錄、法定秘密材料、結論性文書原稿、審批稿以及不宜對外公開的稅務稽查報告、稅務稽查審理報告等內部管理文書、對案件最終定性處理處罰不具有直接影響但反映稅務稽查執(zhí)法過程的文件材料。
稅務稽查案卷副卷作為密卷或者內部檔案管理;作為密卷管理的,密級以卷內文件材料最高密級確定。
第一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稅務稽查案卷可以不分正卷、副卷,但其中有不宜對外公開內容的,按照副卷管理,并在案卷封面上標明;無不宜對外公開內容的,按照正卷管理,并在案卷封面上標明。
第十四條 稅務稽查案卷及其相關文件材料的密級、保密期限、解密條件、知悉范圍等依照國家保密規(guī)定確定。
第十五條 裝訂成冊的稅務稽查案卷卷內文件材料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則組合排列:
(一)立案查處類案卷正卷中的結論性文書及其送達回證排列在最前面,其他文書材料及副卷文書材料按照工作流程順序排列;
(二)承辦異地協(xié)助類、重案督辦類等案卷文件材料按照工作流程順序排列;
(三)證據材料按照所反映的問題特征分類,每類證據主證材料排列在前,旁證材料附列其后;
(四)其他文件材料按照其取得或者形成的時間順序,并結合其重要程度進行排列。
稅務稽查案卷卷內每份或者每組文件材料的排列規(guī)則:正文在前,附件在后;批復在前,請示在后;批示在前,報告在后;稅收執(zhí)法文書在前,送達回證在后;重要文件材料在前,其他文件材料在后;匯總性文件材料在前,基礎性文件材料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第十六條 裝訂成冊的稅務稽查案卷由案卷封面、卷內文件材料目錄、卷內文件材料、卷內文件材料備考表、封底組成。
裝訂成冊的稅務稽查案卷封面項目包括:案件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案件來源、案卷類別、案件編號、立案立項日期、辦結日期、立卷日期、保管期限、密級等。
裝訂成冊的稅務稽查案卷卷內文件材料目錄項目包括:文件材料名稱、文號、序號、頁號、頁數、日期、備注、責任者。
裝訂成冊的稅務稽查案卷卷內文件材料備考表項目包括:本卷情況說明、立卷人、檢查人、立卷時間。
第十七條 稅務稽查案卷卷內文件材料經過系統(tǒng)整理排列后,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注頁碼,正面編注在右上角,背面編注在左上角,空白頁不編注頁碼。卷內每份文件材料的原頁碼原樣不變。案卷封面、卷內文件材料目錄、卷內文件材料備考表、封底不編注頁碼。
裝訂成冊的稅務稽查案卷不得擅自增添或者抽取文件材料;確需增減文件材料的,應當由案卷保管人員在備考表中注明。增添的文件材料,可以插入與之直接相關的文件材料處,或者放在卷內文件材料之后,并相應追加填寫目錄。
第十八條 裝訂成冊的稅務稽查案卷可以采用硬卷皮裝訂保存,或者采用軟卷皮裝訂并裝入卷盒保存。
硬卷皮由封面、封底、卷脊構成。
采用軟卷皮裝訂的稅務稽查案卷,應當按照案卷編號依序裝入卷盒保存。卷盒由封面和卷脊構成,卷脊項目包括全宗名稱、目錄號、年度、起止卷號。
稅務稽查案卷文件材料過多的,應當按照順序分冊裝訂,各冊分別從第一頁起編注頁碼。
稅務稽查案卷卷皮、卷盒尺寸規(guī)格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
第十九條 裝訂稅務稽查案卷,應當檢查卷內文件材料是否齊全、規(guī)范整潔,排列順序是否符合規(guī)則,編注頁碼是否正確,卷內文件材料名稱、數量與目錄是否一致等。
第二十條 裝訂稅務稽查案卷,應當剔除下列文件材料:
(一)沒有證明或者參考價值的信封、工作材料;
(二)內容完全相同的重份文件材料;
(三)其他與卷內記錄事項無關、確無保存必要的文件材料。
對前款所列的文件材料是否剔除存在疑問的,由相關部門甄別后提出意見,由稽查局領導或者稅務局檔案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確定。
第二十一條 裝訂稅務稽查案卷,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文書破損的,應當進行修復或者復制,原件在前,復制件在后;
(二)卷內有不可替代的容易褪色、消失的字跡等證據材料或者其他不利于長期保管的文件材料的,應當進行復制,原件在前,復制件在后;
(三)文件材料小于A4紙或者裝訂后影響字跡的,應當加貼襯紙;橫向粘貼的,字頭應當朝向左邊;票據應當碼平粘貼;
(四)文件材料大于A4紙的,右邊與下邊應當對齊,采取從里向外、從上往下的方式折疊;
(五)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應當打開展平后加貼襯紙或者復制留存,郵票不得撕揭;
(六)文件材料上的金屬物應當剔除;
(七)排除可能影響案卷裝訂保管、損壞卷內文件材料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可以隨稅務稽查案卷保存的物證,應當歸入案卷;無法裝訂的,裝入證物袋,標注證物名稱、數量、特征、來源等相關信息,用封條粘貼,放到備考表與封底之間。不能隨卷保存的物證,應當另處存放,并與案卷相互標注相關信息。不宜保存的物證,應當拍照裝訂歸卷,實物經所屬稅務局主管稽查工作的局領導批準后銷毀或者作其他適當處理。
第二十三條 稅務稽查案卷裝訂后,應當在卷底裝訂線結扣處粘貼封志,并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四條 裝訂成冊的稅務稽查案卷保管期限:
(一)立案查處類中重大偷逃騙抗稅、虛開發(fā)票等稅收違法案件的案卷,保管期限為永久;
(二)立案查處類中一般偷逃騙抗稅、虛開發(fā)票等稅收違法案件的案卷,保管期限為30年;
(三)其他立案查處類案卷,保管期限為10年;
(四)承辦異地協(xié)助類案卷保管期限參照前三項確定;
(五)重案督辦類案卷保管期限根據所督辦的案件確定;
(六)其他類別案卷保管期限依照國家稅務總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規(guī)定確定,或者根據所辦事項具體情況適當確定。
保管期限從案卷裝訂成冊次年1月1日起計算。
第一款第一項所列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二十五條 稽查局對裝訂成冊的稅務稽查案卷應當集中保管,并指定專人管理。案卷保管人員對保管的案卷應當嚴格查驗,對不合格的案卷,應當退回相關部門重新整理。
稽查局撤銷或者稽查局不具備長期檔案保管條件的,應當將稅務稽查案卷移交承繼其職能的機構保管或者移交所屬稅務局檔案管理部門保管。案卷移交時,應當填寫檔案交接文據,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稽查局應當定期清理所保管的稅務稽查案卷,對已到期的案卷進行鑒定,對仍有保存價值的,應當延長保管期限;對無繼續(xù)保存價值的,應當依照檔案管理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后銷毀。
稅務局檔案管理部門保管的稅務稽查案卷的清理、鑒定、銷毀,由檔案管理部門會同稽查局審核報稅務局領導審批后進行。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銷毀、轉移、藏匿、偽造、變造、篡改、損毀稅務稽查案卷及其文件材料,不得將案卷及其文件材料轉讓他人或者據為己有。
第四章 電子文件管理
第二十八條 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與紙質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應當同步進行。
前款所稱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是指稅務局及其稽查局在依法履行稅務稽查職責過程中,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取得、形成、處理、傳輸、存儲的文字、圖表、圖像、音頻、視頻等文件,包括稅收執(zhí)法文書和內部管理文書的電子文本、電子數據、數碼照片等。
第二十九條 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管理應當遵循以下規(guī)則:
(一)統(tǒng)籌規(guī)劃,統(tǒng)一標準,集中保存,規(guī)范管理;
(二)對電子文件取得、形成、處理、傳輸、存儲、利用、銷毀等實行全過程管理,確保電子文件始終處于受控狀態(tài);
(三)方便利用,提供分層次、分類別共享應用;
(四)依照國家規(guī)定標準,采取有效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確保電子文件信息安全。
第三十條 取得或者形成的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應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原件形式,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夠有效表現所記載的內容并可供調取查用;
(二)采用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文件存儲格式,確保能夠長期有效讀?。?
(三)能夠保證電子文件及其元數據自形成起完整無缺、來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
(四)在信息交換、存儲和顯示過程中發(fā)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電子文件內容真實、完整。
涉密電子文件的原件形式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稅務稽查過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從稅務稽查對象取得的作為證據的電子文件,應當保持文件原貌,及時封存;
(二)檢查人員制作的電子文件,應當注明電子文件的形成背景、證明對象、格式、大小、制作人等;
(三)數據分析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件,應當注明數據分析的數據源、數據分析和處理方法、數據處理過程以及數據分析結論。
第三十二條 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歸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與相對應的紙質案卷的歸檔期限相同;
(二)不得低于相對應的紙質案卷保管期限;
(三)電子文件及其元數據應當同時歸檔;
(四)可以隨案卷保存的錄音帶、錄像帶、光盤等載體,應當在裝具上標注相關信息;
(五)已經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鑒定、檢測,并由相關責任人確認;
(六)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或者其他重要價值的電子文件,應當轉換為紙質文件或者縮微品同時歸檔;
(七)沖印的數碼照片,應當標注照片相關信息;
(八)采用技術手段加密的電子文件應當解密后歸檔,壓縮的電子文件應當解壓縮后歸檔;
(九)準確劃分密級;
(十)涉密電子文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保密規(guī)定的載體存儲,并按照保密要求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通過稅收管理信息系統(tǒng)審批運轉、對稅務定性處理處罰具有直接決定作用的電子文件,應當連同審批單打印成紙質文件材料,歸入相對應的紙質稅務稽查案卷;無可靠電子簽名的紙質文件材料,由相關人員手寫補充簽名;確有特殊情況無法手寫補充簽名的,應當注明緣由。
第三十四條 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歸檔可以采用在線或者離線存儲。在線存儲應當使用專用存儲服務器,實行電子文件在線管理;離線存儲可以選擇使用只讀光盤、一次寫光盤、磁帶、可擦寫光盤、硬磁盤等耐久性好的載體,不得使用軟磁盤作為歸檔電子文件長期保存的載體。
第三十五條 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管理相關事項,參照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管理參考規(guī)范》。
第五章 數字化處理
第三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逐步實現稅務稽查案卷數字化。
稅務稽查案卷數字化,是指采用掃描儀或者數碼相機等數碼設備對紙質案卷文件材料進行數字化加工,將其轉化為存儲在磁帶、磁盤、光盤等載體上且能被計算機識別的數字圖像或者數字文本,并與案卷已有電子文件融合起來的處理過程。
第三十七條 稅務稽查案卷數字化,可以在案卷文件材料整理裝訂時同步進行,也可以在案卷歸檔后集中進行。
稅務稽查案卷數字化,由稽查局、檔案管理部門、電子稅務管理部門依照國家紙質檔案數字化有關規(guī)定實施。
第三十八條 稅務稽查案卷數字化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紙質案卷電子版本應當與原紙質案卷保持一致,不一致的應當注明原因和處理方法;
(二)對紙質案卷文件材料從封面至封底進行完整數字化,確實不能數字化的文件材料,應當登記備查;
(三)對紙質案卷數字化直接產生的圖像文件應當采用通用格式;
(四)掃描色彩模式通常采用黑白二值模式掃描;對材料中有多色文字、紅頭、印章、插有照片圖片、字跡清晰度較差等采用黑白掃描模式掃描無法清晰辨識的頁面,應當采用彩色掃描模式掃描;
(五)需要進行文字識別的文件材料,掃描分辨率應當達到相應率值;
(六)符合國家相關保密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稅務稽查案卷數字化過程中,可以為原紙質案卷逐冊加貼與稅收管理信息系統(tǒng)相關聯(lián)的條形碼、二維碼、無線射頻等機讀標簽。
第六章 利用
第四十條 稅務稽查對象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可以查閱、復制涉及自身的稅務稽查案卷正卷相關文件材料。
代理人出示稅務稽查對象授權委托書及雙方有效身份證明,可以查閱、復制涉及稅務稽查對象自身的稅務稽查案卷正卷相關文件材料。
第四十一條 稅務機關相關部門可以查閱、借閱本級稅務機關與其工作相關的稅務稽查案卷文件材料。
上級稅務機關可以查閱、調閱下級稅務機關稅務稽查案卷相關文件材料。
經稅務稽查案卷所在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同級稅務機關之間可以查閱、復制案卷正卷相關文件材料,下級稅務機關可以查閱、復制上級稅務機關案卷正卷相關文件材料。
第四十二條 司法、執(zhí)法、紀檢監(jiān)察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查閱、調閱稅務稽查案卷文件材料的,從其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其他單位因工作需要,出示單位有效證明和經辦人員有效身份證明,經稅務稽查案卷所在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可以查閱、復制案卷正卷相關文件材料。
第四十三條 查閱、借閱、調閱、復制稅務稽查案卷文件材料,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復制的稅務稽查案卷文件材料,案卷保管部門可以加蓋印章證明出處或者存處。
借閱、調閱稅務稽查案卷文件材料時,應當確定歸還期限;借閱、調閱、歸還案卷時,應當由借閱、調閱經辦人員和案卷保管人員共同對案卷相關文件材料進行清點并簽字確認。
第四十四條 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和可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后果的稅務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以及尚未裝訂歸檔的案卷文件材料,在提供利用前應當由稅務局及其稽查局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嚴格限制利用范圍。利用涉密文件材料,應當按照規(guī)定報有權機關和領導批準,并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xù)。
具體稅務稽查執(zhí)法行為涉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規(guī)定應當信息公開的事項,從其相關規(guī)定。
第四十五條 對查閱、借閱、調閱、復制的稅務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不得涂改、圈劃、抽換、批注、污損、折皺;不得將所借閱、調閱的案卷文件材料轉借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將查閱、借閱、調閱的案卷文件材料內容告知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泄露案卷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內容和事項。
發(fā)現被查閱、借閱、調閱、復制的稅務稽查案卷文件材料有短缺、涂改、抽換、污損等情況的,案卷保管人員應當及時報告并追查。
第四十六條 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與紙質案卷電子版本的利用,依照紙質案卷利用有關規(guī)定辦理。
具備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優(yōu)先將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與紙質案卷電子版本提供利用。案卷電子文件與紙質案卷電子版本能夠滿足利用需要的,一般不提供紙質案卷。
提供利用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與紙質案卷電子版本,可以采取在線閱覽、數據傳輸、打印輸出等方式。
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與紙質案卷電子版本經打印輸出的,一般應當覆有表明其為復制件的水印,案卷保管部門可以加蓋印章證明出處或者存處。
第四十七條 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封存載體不得外借。
利用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應當使用拷貝件。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拷貝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
第四十八條 具有文獻價值的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和紙質案卷電子版本,由稅務局檔案管理部門負責人和稽查局局長簽報所屬稅務局主管領導批準,可以永久保存,不與其相對應的紙質案卷同步銷毀。
第四十九條 國家稅務總局依托稅收管理信息系統(tǒng),逐步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稅務稽查案卷查閱服務平臺,爭取實現案卷遠程異地查閱。
第七章 獎懲
第五十條 對稅務稽查案卷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稅務稽查案卷管理及檔案管理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結案,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有關結案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規(guī)定的其他類別稅務稽查案卷文件材料處理方法,參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五十四條 稅務稽查案卷管理基本文書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五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以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規(guī)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附件:
1.稅務稽查案卷文件材料排列順序.doc
2.稅務稽查案卷管理基本文書式樣.doc
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管理參考規(guī)范
第一條 為了指導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安全規(guī)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本規(guī)范是指引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管理的一般路徑和基本方法,本規(guī)范未涉及或者未作說明的相關事項,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收集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收集電子文件應當同時制作記錄每份電子文件的元數據、背景信息的電子文件登記表;
(二)收集的電子文件同時存在相對應的紙質或者其他載體形式的文件的,應當在內容、相關說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
(三)收集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文本或者圖形形式的電子文件,應當制成紙質文件或者縮微品等;
(四)收集只有電子簽名的電子文件,應當盡量同時收集具有法律效力的非電子簽名;
(五)收集記錄重要文件的修改過程和辦理情況、有查考價值的電子文件,應當同時收集電子文件及其電子版本的定稿;
(六)收集在網絡系統(tǒng)中處于流轉狀態(tài),暫時無法確定其保管責任的電子文件,應當采取捕獲措施,集中暫存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子文件存儲器中,以防散失;
(七)收集使用文字處理技術形成的文本電子文件,應當采用文字型電子文件通用的XML、RTF、TXT格式,并注明文件存儲格式、文字處理工具等,必要時應當同時保留文字處理工具軟件;
(八)收集使用掃描儀、數碼相機等設備獲得的圖像電子文件,應當采用掃描型電子文件通用的JPEG、TIFF格式;采用非通用文件格式的,收集時應當將其轉換成通用格式;無法轉換的,應當將相關軟件一并收集;
(九)收集使用數碼相機拍攝的照片,反映重要內容的,應當沖洗出紙質照片,與數碼照片一并歸檔;反映一般內容的,可只歸檔數碼照片;
(十)收集使用計算機輔助設計或者繪圖等設備獲得的圖形電子文件,應當注明其軟硬件環(huán)境和相關數據;
(十一)收集使用視頻或者多媒體設備獲得的電子文件以及使用超媒體鏈接技術制作的電子文件,應當采用視頻和多媒體電子文件通用的MPEG、AVI格式;采用非通用文件格式的,應當同時收集其非通用格式的壓縮算法和相關軟件;
(十二)收集使用音頻設備獲得的聲音文件,應當采用音頻電子文件通用的WAV、MP3格式,并同時收集其屬性標識、參數和非通用格式的相關軟件;
(十三)收集使用通用軟件產生的電子文件,應當同時收集其軟件型號、名稱、版本號和相關參數手冊、說明資料等;
(十四)收集使用專用軟件產生的電子文件,應當轉換成通用型電子文件;確實不能轉換的,應當連同專用軟件一同收集;
(十五)收集套用統(tǒng)一模板的電子文件,在保證能夠恢復原形態(tài)的情況下,其內容信息可脫離套用模板進行存儲,被套用模板作為電子文件的元數據保存;
(十六)收集電子文件一般不加密;加密的,應當將密鑰同時歸檔;
(十七)計算機系統(tǒng)運行和信息處理過程中涉及的與電子文件處理有關的參數、管理數據等,應當與電子文件一并收集。
第四條 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可以采用在線或者離線存儲。在線存儲應當使用專用存儲服務器,實行電子文件在線管理。離線存儲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可以選擇使用只讀光盤、一次寫光盤、磁帶、可擦寫光盤、硬磁盤等耐久性好的載體,一式兩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閱使用;有條件的,可另制作一套異處保存;
(二)加密電子文件,應當在解密后再制作拷貝;
(三)不允許使用軟磁盤作為歸檔電子文件長期保存的載體;取得證據原件為軟磁盤的,應當將軟磁盤中數據拷貝到耐久性好的載體,并將軟磁盤原件與拷貝后的載體一并歸檔;
(四)電子文件存儲載體或者裝具上應當有標簽,標簽上應當注明相對應的案卷全宗號、載體序號、類別號、密級、保管期限、存入日期等;需要在光盤標簽面書寫的,應當使用光盤標簽筆;需要通過光盤打印標簽的,應當通過計算機排版后,使用能夠支持光盤盤面打印的打印機打印。
第五條 保管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離線存儲載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載體應當作防寫處理,避免擦、劃、觸摸記錄涂層;
(二)單片載體應當裝盒,豎立存放,避免擠壓;
(三)存放時應當遠離強磁場、強熱源,與有害氣體隔離;
(四)環(huán)境溫度及相對濕度應當適宜。
第六條 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的利用,依照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稽查案卷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七條 傳遞、保管、利用、銷毀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guī)定,采取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八條 本規(guī)范應當根據信息技術發(fā)展和稅務稽查案卷管理實際需要適時修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