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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2013年5月6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約,約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連升”牌自動扶梯。合同簽訂后10日,乙公司銷售他人的“連升”牌自動扶梯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質監(jiān)局介入調查。合同簽訂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擔付款義務。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對此,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公司有權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動扶梯
B、丙公司有權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動扶梯
C、丙公司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
D、乙公司有權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擔連帶債務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不安抗辯權。甲、乙、丙三方達成的協(xié)議是免責的債務承擔協(xié)議,其效力表現(xiàn)在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新債務人亦可以之對抗債權人。本題中,丙公司負有先付款的義務,在丙公司沒有付款之前,乙公司有權行使先履行抗辯,拒絕甲公司要求交貨的請求。所以選項A錯誤。甲、乙、丙三方達成的協(xié)議是債務承擔協(xié)議,而非債權轉讓協(xié)議或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因此,丙公司無權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動扶梯。所以選項B錯誤。本題中,丙公司負有先給付義務,但是根據(jù)題干中給出的信息看,丙公司有證據(jù)證明乙公司有喪失商業(yè)信譽的行為,即“乙公司銷售他人的”連升“牌自動扶梯發(fā)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且質監(jiān)局已介入調查”。因此,丙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所以選項C正確。甲、乙、丙三方達成的協(xié)議是免責的債務承擔協(xié)議,即甲公司將自己對乙公司的付款義務完全轉移給了丙公司,甲公司不再對所移轉的債務承擔責任。因此,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付款,無權再要求甲公司付款,更無權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擔連帶債務。所以選項D錯誤。
注冊稅務師考試《財務與會計》每日一練(201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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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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