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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銀行未向甲公司主張過債權,直至2014年4月15日,乙銀行將該筆債權轉(zhuǎn)讓給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4年5月16日,丁公司通過公開競拍購買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因乙銀行轉(zhuǎn)讓債權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對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
B、甲公司債務的訴訟時效從2014年4月15日起中斷
C、丁公司債務的訴訟時效從2014年5月16日起中斷
D、丁公司有權向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債權債務轉(zhuǎn)讓中抗辯權之延續(xù)。債務人接到債權轉(zhuǎn)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本題中,2014年4月15日,乙銀行將該筆債權轉(zhuǎn)讓給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所以選項A錯誤。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訴訟時效應當從2011年3月25日起算,截止到2014年3月24日止。期間乙銀行未向甲公司主張過債權。2014年3月25日以后,乙銀行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不可能再導致時效中斷的效果。所以選項B、C錯誤。債務人轉(zhuǎn)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2014年5月16日,丁公司通過公開競拍接管了甲公司,屬于債權債務的法定轉(zhuǎn)移,此時,丁公司享有甲公司的債權并承擔甲公司的債務。因此,債務人丁公司可以向債權人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所以選項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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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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