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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錯題點評】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每日一練:債權人職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5/20 10:50:04 字體:

【專家錯題點評】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每日一練:債權人職權

  2015年5月11日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每日一練錯題點評 

  共有 124 人參與本題測試,正確率 61.05%

  多選題

  根據(jù)《企業(yè)破產(chǎn)法》的規(guī)定,債權人會議行使的職權有(?。?。

  A. 更換管理人

  B. 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C. 通過重整計劃

  D. 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

  E. 對破產(chǎn)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

  【正確答案】 BC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債權人會議的職權。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只能“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所以選項A錯誤。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是管理人的職責。所以選項D錯誤。對破產(chǎn)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是管理人的職權。所以選項E錯誤。

  點評:債權人會議

  本題考核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要注意區(qū)分管理人的職權與債權人會議的職權的區(qū)別。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一)核查債權;(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三)監(jiān)督管理人;(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五)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六)通過重整計劃;(七)通過和解協(xié)議;(八)通過債務人財產(chǎn)的管理方案;(九)通過破產(chǎn)財產(chǎn)的變價方案;(十)通過破產(chǎn)財產(chǎn)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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