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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稅法基本原理
知識點、國際重復征稅
(一)國際重復征稅及其避免
1.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
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或地區(qū),在同一時期內(nèi),對參與或被認為是參與國際經(jīng)濟活動的同一或不同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征收相同或類似的稅。
2.國際重復征稅發(fā)生的原因
國際重復征稅的發(fā)生具體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1)納稅人所得或收益的國際化;
(2)各國所得稅制的普遍化;
(3)各國行使稅收管轄權的矛盾性。
3.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一般方式:
單邊方式、雙邊方式和多邊方式。
4.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基本方法
(1)免稅法
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公民)來自國外的所得免予征稅,以此徹底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
(2)抵免法
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公民)來自國內(nèi)外的所得一并匯總征稅,但允許在本國應納稅額中扣除本國居民就其外國來源所得在國外已納稅額,以此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
(二)國際稅收抵免制度
1.抵免限額的確定
抵免限額=(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來自非居住國應稅所得÷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
2.分國限額法與綜合限額法
(1)分國抵免限額(簡化式)=來自某一非居住國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
(2)分國限額法與綜合限額法比較
3.直接抵免法與間接抵免法
抵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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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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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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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抵免 | 指居住國的納稅人用其直接繳納的外國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款 | 同一經(jīng)濟實體 即總、分機構間的稅收抵免 |
(2)間接抵免 | 對跨國納稅人在非居住國非直接繳納的稅款,允許部分沖抵其居住國納稅義務 | 適用于母子公司的經(jīng)營方式,又適用于母、子、孫等多層公司的經(jīng)營方式 |
4.稅收饒讓
指居住國的政府對居民納稅人在非居民國得到的稅收優(yōu)惠,特準給予饒讓。
特點:它不是一種獨立的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是抵免法的附加。
作用:
(1)鼓勵本國居民從事國際經(jīng)濟活動的積極性
(2)維護非居住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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