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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法二》答疑精華:清算所得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8/07 10:33:11 字體:

  2015年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稅法二》第一章“清算所得”概念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試題內容

  【例題A公司2013年8月終止經營,相關資料如下: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為10780萬元,資產的計稅基礎為10200萬元。負債的計稅基礎為5200萬元,共償還負債5000萬元,清算過程中支付相關稅費120萬元,支付清算費用合計200萬元。其清算時需要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為( )萬元。

  A.115

  B.92.5

  C.128

  D.135.02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

  清算所得=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的計稅基礎+債務清償損益-清算費用、相關稅費=10780(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10200(資產計稅基礎)+(5200-5000)(負債清償收益)-200(清算費用)-120(相關稅費)=460(萬元)

  應納企業(yè)所得稅=460×25%=115(萬元)

 注冊稅務師:清算所得

  詳細問題描述:

  清算所得=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的計稅基礎+債務清償損益-清算費用、相關稅費

  這個公式中: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的計稅基礎是什么意思?(后面能理解)比果這個設備原值10萬就是計稅計稅基礎10萬,現在清算這個設備可變現也許8萬,那8-10=-2,說明這個資產清算虧了,是這樣理解嗎?

  答疑老師回復: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yè)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guī)定可以在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該項資產在未來使用或最終處置時,允許作為成本或費用于稅前扣除的金額。您可以這樣理解,清算所得中的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是收入,計稅基礎是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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