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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復議決定強制執(zhí)行(5.7)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5/07 16:39:16 字體:

  2015年CTA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考試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復議決定強制執(zhí)行(5.7)

行政復議決定的強制執(zhí)行

  1.被申請人不履行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2.申請人不履行決定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強制執(zhí)行:

 ?。?)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后,如果法院裁定并執(zhí)行,且沒有變更基礎行政決定,因基礎行政決定違法導致法院的司法強制執(zhí)行行為違法,且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由“申請執(zhí)行的行政機關”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會計網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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