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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債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三十八: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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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定保證的責任,債權人超過此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注意】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 |
提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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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保證:債權人在此期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即確認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債權人在此期間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即確認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
保證期間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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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
(2)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寬限期滿開始計算。 |
保證期間的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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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約定按約定
(2)沒有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3)約定不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注意】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的視為約定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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