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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追訴期限的計算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7/04/24 14:24:56 字體:

知識在于積累,天才在于學習。2017年稅務師考試已經拉開序幕,目前為預習階段,學員可根據(jù)網校制定的預習計劃表來安排學習進度。為了幫助廣大考生高效備考,網校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學習。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

知識點:追訴期限的計算

1.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1)在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審判的;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2.追訴時效中斷: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行為后,在追訴時效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就此中斷,并從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

【示例】甲1990年故意殺人后潛逃。若2012年盜竊被抓,后罪單獨從2012年計算追訴時效;若2008年盜竊被抓,殺人罪和盜竊罪均從2008年計算追訴時效。 

相關推薦: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二章知識點匯總

本文是正保會計網校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正保會計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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