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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會《經濟法》第二章習題:訴訟時效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7/03/03 15:04:18 字體: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注冊會計師考試也是一樣。備考正當時,很多考生關注哪里有注會試題。正保會計網校注會各章節(jié)可以幫到大家。本練習以章節(jié)為單元,針對知識點做深入解析,讓大家每天進步一點點。以下是注會《經濟法》練習題,祝您快樂學習,夢想成真!

  單選題

(2014 A)甲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將一臺機器寄存于乙公司。2010年4月1日,機器因乙公司保管不善受損。甲公司于2011年3月1日提取機器時發(fā)現(xiàn)機器受損,但考慮到兩公司之間的長期合作關系,未要求賠償。后兩公司交惡,甲公司遂于2012年9月1日要求乙公司賠償損失。下列關于甲要求乙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尚未屆滿

B.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

C.適用1年的短期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

D.適用4年的長期訴訟時效期間,尚未屆滿    

  

相關鏈接:201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第二章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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