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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下列做法中正確的是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牧童 2019/08/15 09:15:16 字體:

成功離不開一點一滴的積累,對于注冊會計師考試來說,要想基礎打得好就要做大量的習題。想要在2019年注會考試中取得好成績,必然少不了每天的堅持。為了幫助大家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準備了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練習題,大家快來練習吧!

注會經濟法

單選題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fā)運,下列做法中正確的是( )。

A、出賣人不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

B、出賣人應按其貨物價格向債務人申報債權

C、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D、出賣人應按其貨物價格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失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C
【解析】

根據《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fā)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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