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專業(yè)階段免試資格申請 你知道多少?
注冊會計師考試專業(yè)階段免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免試管理辦法》執(zhí)行。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免試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免試管理工作,提高考試工作組織管理和服務水平,根據(jù)《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簡稱財政部考辦)負責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的免試管理工作。
第三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地方考辦)負責本地區(qū)免試資格審查、文件審核上報及審批結果通知等工作。
第四條、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高級經濟師和高級統(tǒng)計師或具有經濟學、管理學和統(tǒng)計學相關學科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簡稱免試申請人),可以申請免予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專業(yè)階段考試1個專長科目的考試。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按照互惠原則與境外會計職業(yè)組織達成相互豁免部分考試科目的,符合豁免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免予部分科目考試。
免試申請人取得免試科目資格后,免試科目長期有效,不得提出變更免試科目。
第五條、免試申請人應當填寫《20XX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專業(yè)階段考試科目免試申請表》,并提供身份證件、高級技術職稱證書及批準文件等相關資料,報地方考辦審核。
第六條、地方考辦應當審查高級技術職稱證書的真實性。簽發(fā)高級技術職稱批準文件的機構不屬于省部級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機構的,應當審查該機構的高級技術職稱評審資格。
第七條、地方考辦應當審核免試申請人的免試科目。
第八條、地方考辦應當在對免試申請人的申請資料審核無誤后, 制作上報文件。上報文件包括:
(一)地方考辦關于免試申請人申請免試的請示;
(二)20XX 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專業(yè)階段考試科目免試申請匯總表;
(三)20XX 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專業(yè)階段考試科目免試申請表(含近期標準證件照片);
(四)免試申請人高級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和高級技術職稱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五)免試申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在《20XX 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專業(yè)階段考試科目免試申請表》中“地方考辦意見”欄內,地方考辦應當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上報資料中應當注明“原件已審核,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由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地方考辦公章。
第九條、地方考辦應當在上報文件的同時,通過注冊會計師考試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免試管理模塊上報電子數(shù)據(jù)。免試申請人員報送的相關材料的檔案管理,按照《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檔案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條、財政部考辦應當對地方考辦上報的相關文件進行審核, 并在審核無誤后30 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免試生效年度為免試申請人提交申請的年度。
第十一條、境外符合豁免部分考試科目人員(簡稱豁免申請人),可直接向財政部考辦提出豁免申請。
第十二條、豁免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豁免申請表;
(二)符合豁免條件的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
(三)身份證件復印件;
(四)境外會計職業(yè)組織的會員證書復印件;
(五)近期標準證件照片。
第十三條、財政部考辦應當對豁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在審核無誤后3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4年6月3日起施行。2012年8月28日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印發(fā)的《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免試管理辦法》(財考〔201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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