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程序具有以下特點:
1. 系統(tǒng)性:審計程序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步驟進行的,包括規(guī)劃、執(zhí)行、記錄和報告等環(huán)節(jié),確保審計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
2. 綜合性:審計程序涵蓋了對財務報表、內部控制、遵從性等多個方面的審計工作,以全面評估被審計對象的財務狀況和運營情況。
3. 客觀性:審計程序要求審計師客觀、中立地進行審計工作,避免受到個人偏見或利益關系的影響,確保審計結論的客觀性和可靠性。
4. 獨立性:審計程序要求審計師獨立于被審計對象,不受其控制或影響,以確保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5. 有計劃性:審計程序需要提前進行審計規(guī)劃,確定審計目標、范圍、方法和資源等,以確保審計工作的有序進行和高效完成。
6. 證據(jù)導向:審計程序依賴于獲得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來支持審計結論,要求審計師進行充分的調查和核實工作。
7. 可追溯性:審計程序要求審計工作的每個環(huán)節(jié)都能夠被追溯和記錄,以確保審計結論的可靠性和可驗證性。
總的來說,審計程序是一種有序、全面、客觀、獨立、有計劃、證據(jù)導向和可追溯的審計方法和流程,旨在確保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