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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進行沖刺階段的學習,中華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高頻考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1.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
【解釋1】代理人從事的行為主要包括三類:(1)民事法律行為(例如訂立合同);(2)民事訴訟行為;(3)某些財政、行政行為(例如代理專利申請、代理商標注冊)。其中,后兩種行為均包含“意思表示”的要素,實際上屬于準民事法律行為。
【解釋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立遺囑、結婚)、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解釋1】(1)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2)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解釋2】《民法通則》只承認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的代理,《合同法》則承認了隱名代理制度(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具體見第4章的委托合同)。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解釋】(1)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屬于代理;(2)由于“傳遞信息”不能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不屬于代理。
4.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解釋】代理人與法定代表人的區(qū)別:(1)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而法定代表人與法人同屬一個民事主體;(2)法定代表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就是法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不存在效力歸屬問題;而代理人從事的法律行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為,只是其效力歸屬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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