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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票據(jù)法-公示催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09/03 11:40:17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中華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公示催告:請求法院公告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可背書轉(zhuǎn)讓的票據(jù)。

  1、失票人向票據(jù)支付地的基層法院提出書面的公示催告申請。

  2、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同時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人停止支付。

  3、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內(nèi)發(fā)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期間不得少于60日。

  4、利害關系人在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前申報權利的,法院應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查看票據(jù)。

  1)、非公示催告的票據(jù):應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

  2)、是公示催告的票據(jù):應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付款人。

  5、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及在除權判決作出前,沒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申請人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nèi),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逾期未申請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6、除權判決宣告票據(jù)失效,公示催告申請人有權持除權判決主張票據(jù)權利。

  注意:

  1)填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現(xiàn)金支票不得背書轉(zhuǎn)讓。

  2)利害關系人因為正當理由不能在除權判決之前向法院及時申報權利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nèi),可以向作出除權判決的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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