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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10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05/17 10:44:27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中華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訴訟時效基本原理

  1、有債權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tài)存在,而且該狀態(tài)持續(xù)了一段期間。

  2、訴訟時效屆滿不消滅實體權利

  (1)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

 ?。?)債權人起訴后,如果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即債權人喪失勝訴權;當事人未提出訴訟

  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己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如時效期間的長度、適用條件、適用范圍等都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不得協(xié)議變更或限制。

  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1、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其他請求權(如《物權法》中的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舉例: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因為侵占人的侵占行為,給占有人造成損害的,占有人除了可以要求侵占人返還原物外(自侵占行為“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行使),還可以要求侵占人賠償損失。如果侵占人不賠償損失,則占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占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請求返還原物屬于“物上請求權”,請求損害賠償屬于“債權請求權”。

  2、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3、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二者有如下區(qū)別:

 ?。?)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動審查。(3)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期間性質不同。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不斷、中止或延長: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guī)定。

  提示:具體除斥期間如:《合同法》第55條規(guī)定的1年是除斥期間。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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