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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違約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7/08 15:59:02 字體:

  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違約責任。本考點屬于《經(jīng)濟法》第四章的內(nèi)容。

  【內(nèi)容導航】:

  1.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2.免責事由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與主觀題的常設考點。

  【主要考點】:違約責任

  1.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繼續(xù)履行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合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要求履行。

  【解釋】非金錢債務,就是“金錢債務之外”的債務。這類非金錢債務包括金錢以外的物、行為、智力成果等。比如,我想理個發(fā),頭型為中分,你說你會這個活,于是我就把頭交給你來理,結果給我理成了板寸,這就是您履行的“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

  (2)補救措施

  受損害方可以根據(jù)標的的性質(zhì)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采取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補救措施。

  (3)損害賠償

 ?、儋r償損失

  【解釋】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fā)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谥Ц哆`約金

  【解釋】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

 ?、鄱ń鹆P則

  【解釋1】違約金條款與定金罰則,不可同時適用。

  【解釋2】定金與賠償金的關系: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shù)臄?shù)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2.法定免責事由——不可抗力

 ?。?)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全部或部分免責;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責。

 ?。?)主張不可抗力一方應當:①及時通報合同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②取得不可抗力的證明。

  相關鏈接: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第四章主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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