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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物權變動的原因與公示方式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7/03 11:15:03 字體:

  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物權變動的原因與公示方式。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三章的內容。

  【內容導航】:

  1.物權變動的原因

  2.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與主觀題的常設考點。

  【主要考點】:物權變動的原因與公示方式

  1.物權變動的原因

 ?。?)基于法律行為——物權行為

  (2)非基于法律行為

 ?、僖蛉嗣穹ㄔ骸⒅俨梦瘑T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谝蚶^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垡蚝戏ńㄔ?、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解釋】上述3項中,物權變動不以公示為前提。即如果是針對不動產,則無需登記就發(fā)生物權效力。

  2.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解釋】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解釋】前面“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就屬于該規(guī)定中“法律另有規(guī)定除外”的情形。

  相關鏈接: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三章主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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