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接收最新考試資訊
及備考信息
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物權變動的原因與公示方式。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三章的內容。
【內容導航】:
1.物權變動的原因
2.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與主觀題的常設考點。
【主要考點】:物權變動的原因與公示方式
1.物權變動的原因
?。?)基于法律行為——物權行為
(2)非基于法律行為
?、僖蛉嗣穹ㄔ骸⒅俨梦瘑T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谝蚶^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垡蚝戏ńㄔ?、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解釋】上述3項中,物權變動不以公示為前提。即如果是針對不動產,則無需登記就發(fā)生物權效力。
2.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解釋】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解釋】前面“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就屬于該規(guī)定中“法律另有規(guī)定除外”的情形。
全文轉載或部分轉載本文請注明“來源:正保會計網校”
Copyright © 2000 - jnjuyue.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