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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審計》知識點: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3/20 13:43:55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xué)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xué)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審計知識點

知識點: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

  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

  國稅函[2009]326號: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wù)機關(guān)可以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yīng)納稅款的情形不屬于偷稅、抗稅、騙稅,其追征期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精神,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五年。

注冊會計師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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